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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建设方组织各方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于施工质量及其责任归属有争议,可以委请双方同意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根据鉴定意见确定质量及其责任归属。这在施工合同范本当中有相关的约定:5.5 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如果施工单位提请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怠于组织各方进行验收,关于工程的质量如何认定呢?根据我国建筑法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擅自使用的,可以视为验收合格。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建设单位工程拒绝办理竣工验收,其质量如何认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在施工合同范本中也有类似的约定:13.2.2竣工验收程序(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如果合同当未约定“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的情形,而建设单位又拖延验收的,质量如何认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即如果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拒绝办理验收,提交报告之日视为工程竣工之日。工程竣工不等于质量合格,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擅自使用的,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外,视为工程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