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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未施工,合同解除不存在施工质量的认定问题,故不存在探讨的意义。故笔者拟从工程施工完毕(即竣工验收)及工程未施工完毕(即:半拉子工程)两方面对合同的解除后的质量认定进行探讨。
(一)在建工程已竣工的应依法办理竣工验收。
在建工程施工完毕,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成,如果此时双方解除合同,主要是工程质保服务进行甩项处理的问题,故此时合同解除,合同当事人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在建工程施工完毕,根据我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施工单位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的,应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根据各方验收一致意见,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是工程质量已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工程报案,工程办理结算的重要依据。
如果建设方组织各方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验收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如确定系施工单位责任的,应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返修。待施工单位整改,返修完毕,由建设方再组织各方进行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