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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动迁款分割承租房动迁分配公房动迁款分配-资深周律师

发布者:周运柱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 |205人看过举报

公房动迁款分割承租房动迁分配上海公房动迁款分配-资深周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案子),上海大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资深动迁律师,十年以上律师经验,水平高,实力强。大量办理动迁补偿款分割纠纷,口碑好。

公有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的分割原则  根据高院解答,承租人、同住人之间应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补偿款。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均分无法保障其居住权益的、或者取得公房承租权时支付过对价的,可酌情多分。 

私有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的分割原则  

1、居住产权人取得房屋价值补偿款范围。居住产权人对全部房屋价值补偿款(评估价格+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要求分割,居住产权人为二人以上的,原则上按照产权比例进行分割。  

2、非居住产权人取得房屋价值补偿款的范围。目前存在不同意见,一是认为非居住产权人可对包括评估价格、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在内的全部房屋价值补偿款要求分割,但剩余款项应保障其余安置对象的最低安置标准,否则应在保障最低安置标准后再分割。

二是认为套型面积补贴和价格补贴是为了保障居住产权人的居住权而在价值补偿上的增加,这两部分利益原则上可由居住产权人获得,并用于安置实际居住人。但如果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产权人较多,导致部分产权人客观上无法居住其中,其他处又无住房或居住困难的,这部分产权人仍可就其他两类补贴要求分割。

三是认为非居住产权人可对评估价格和套型面积补贴进行分割,价格补贴给予居住产权人,用于安置实际居住人。周运柱律师认为,根据评估价格、套型面积补贴和价格补贴的确定办法,后两类补贴主要为满足房屋基本使用功能及实际安置的需要,故第二种意见似乎更符合新政目的。  3、非产权居住人的利益范围。非产权居住人的拆迁利益对应于其在原房屋内的权利,原则上仍为居住利益,标准一般不低于本市最低居住保障标准。 

不属于安置对象又被考虑的人员  根据高院综述,原则上应尊重拆迁单位的意思表示。

但拆迁单位不明确意见时应区分两种情况,一是与公房承租人、同住人或私房产权人具有家庭关系的人员,可适当考虑其动迁利益。

二是无亲属关系仅将户口空挂的人员,其无权获得动迁利益。在数额上,可在保障安置对象利益后,综合该类人员与安置对象的关系、居住状况、实际贡献、他处房屋等因素,酌情分配其应得款项(如完全由该类人员取得,则其与安置对象或将取得同等利益;如完全由安置对象取得,则忽视前述人员的因素,因此完全有哪一方分得均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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