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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租房如何确认居住权?资深周律师专业

发布者:周运柱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7日|分类:法学论文 |369人看过举报

上海公租房如何确认居住权?资深周律师专业,上海大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十年以上经验大量办理公房居住权纠纷,公房使用权纠纷,公房拆迁补偿安置。


)公房居住权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准确把握同住人的含义

  根据上海市房地局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意见(二)中的界定,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1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该条款中对于共同居住人的界定有以下特点:一是适用情形为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二是并不要求在本处或他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三是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配偶、子女因结婚、出生在该处实际居住的,可以不受上述1年以及他处住房条件的限制。共同居住人不仅包括公用租赁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也包括产权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因此,准确理解同住人的概念,有助于调解时明确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

  2.运用灵活方式实现居住权转化

  有些纠纷中,房屋内的家庭成员都享有居住权,但由于关系恶化确实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因而调解时可采取灵活方式,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化解纠纷。一是实现居住权和实际居住状况分离,如在公房内有居住权的子女在外另购商品房的,可确认其对公房享有居住权的前提下,调解其至自购商品房内居住,并由父母保证该子女今后公房动拆迁时享有权益;二是采取换房等手段合理安排迁出家庭成员的居住处所,如一套大户型房屋可换成两套小户型房屋,供家庭成员分开居住,避免矛盾;三是无法采取调换房屋方式的,可对具有居住权但无法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给予一定的货币补偿,在此前提下让其迁出房屋。

  (三)有关公房居住权纠纷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节录)

(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房屋,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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