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适房和动迁有冲突吗-经适房对动迁款影响-资深周律师专业,上海大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动迁法律部部长,实力派律师,十年以上律师经验,亲自办理大量动迁补偿款分割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居住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拆迁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本案中,刘XX是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并长期居住使用系争房屋,虽然之后其居住在儿子刘XX仁家中,但也只属于借住,并未放弃系争房屋的居住权,故刘XX应当享有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
刘XX在系争房屋内结婚育女,王XX与刘XX结婚后,其户籍因婚姻关系迁入系争房屋,户籍因婚姻关系迁入系争房屋,内,三人长户口就报在系争房屋内,合系争房屋同住人的条件。
刘XX、王XX、刘XX于2011年与刘XX夫妇共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虽然该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为刘XX、王XX,但同住人为刘XX、刘XX、吉XX故不能仅仅以刘XX、王XX取得经济适用房产权为由排除刘XX、王XX的同住人资格。至于刘XX购买的浏翔公路房屋系其自行购买,政府批准规划用途为农民居住房,该房屋不应认定为福利性分房。
故刘X、王XX、刘XX也应当享有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
番禺路房屋拆迁时,安置人为刘XX、沈XX、刘XX,拆迁单位对刘XX已予以房屋安置,且刘XX长期不居住系争房屋,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不是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其无权分得本次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虽然刘XX、王XX、刘XX、刘XX曾就刘XX在本次房屋征收中所占份额达成家庭内部协议,但由于该家庭内部协议未经刘XX签字同意,事后又未经刘XX追认,而刘XX的意见对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具有重要的影响,故该份家庭内部协议对各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刘XX、刘XX、王XX、刘XX曾共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但经济适用住房不同于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分房,刘家豪据此否认刘XX、刘XX、王XX、刘XX的同住人资格,缺乏依据,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应在承租人刘XX、同住人刘XX、王XX、刘XX之间进行分割。刘XX、王XX、刘XX表示其内部无需法院分割,系正当行使民事诉讼权利,于法无悖,故对刘XX、王XX、刘XX之间如何分割征收补偿利益不作处理。
对于征收补偿款具体的分配,刘XX、王XX、刘XX只要求分得其中的70%,计3XX3元,并未超出刘XX、王XX、刘XX应享有的份额,故刘XX、王XXXX、刘XX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