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购买经适房对动迁影响-资深周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上海大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动迁部部长,负责人。大量办理动迁款纠纷诉讼,实力强大,经验丰富,庭审效果好,口碑佳。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安置房屋及货币补偿款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共有。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未在征收房屋内居住,他处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也视为同住人。李某、沈3已享受过临汾路房屋的福利分房,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分割征收补偿利益。沈某2、沈某1为未成年人,通常应与其监护人或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因监护人沈3不是同住人,所以沈某2、沈某1亦不是同住人,无权获得补偿款。柳营路房屋为忻某未成年时父母所获房屋,之后由忻雅瑾按照公房出售政策购买产权房,非忻某、沈某4的福利分房。沈某3、忻某、沈某4征收时没有实际居住系争房屋系因房屋居住困难及家庭矛盾,三人在他处也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所以沈某3、忻某、沈某4符合同住人的条件。
经济适用房有别于计划经济下的福利分房,不能以此否认沈某5同住人的资格。
故此,征收补偿款应当在沈某3、忻某、沈某4、沈某5之间进行分割。沈某3、忻某、沈某4表示其内部无需法院进行分割,系当事人正当行使民事诉讼权利,于法无悖,故法院对三人内部如何分割补偿款不作处理。法院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虑系争房屋的来源、房屋实际居住使用、户籍迁移、福利分房等因素后,酌情确认沈某3、忻某、沈某4应当享户籍迁移、,XX64元、沈某X可享有征收补偿款xx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