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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动迁款怎么分配-资深周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

2020年12月28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31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公房动迁款怎么分配-资深周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上海大型律师事务所(150律师)副主任律师,资深拆迁专家律师,十年以上经验,有实力,实战能力强大。为进一步促进上海法院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的适法统一,2019年1


公房动迁款怎么分配-资深周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上海大型律师事务所(150律师)副主任律师,资深拆迁专家律师,十年以上经验,有实力,实战能力强大。

为进一步促进上海法院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的适法统一,2019年11月,高院民事审判庭在静安区法院召开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

会议认为,房屋征收民事纠纷法律性、政策性、伦理性强,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和地域特征,全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量上述因素,审慎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

会议就当前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审判中的一些疑难法律问题形成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供全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参考。

 

一、城镇公有住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问题

会议认为,城镇公有住房征收政策性强,司法实践中应该严格依照上海市公有住房征收的相关政策,区分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法律关系与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一般合同关系,准确认定被安置人范围。

1、【同住人他处有房的认定】2004年《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作为征收补偿对象的公房同住人,是指在被征收居住房屋处有上海市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如何认定“他处有房”?

关于征收补偿对象的同住人范围仍应按照上述执法意见确定。为鼓励居住困难的人通过自己努力改善居住条件,这里的“其他住房”应限定为福利性质的房屋,公房同住人在他处购买的商品房不属于“他处有房”。

职工向工作单位承租单位职工宿舍,虽然职工与单位之间形成租赁关系,但双方并非基于福利分房形成的公有住房租赁关系。职工一般不办理公房调配手续,也没有取得公房租赁凭证,故一般不应视为“他处有房”。公房同住人在他处因私有房屋征收而分得的安置房,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但在私房征收中享受过托底保障等福利性政策的除外。

2、【未成年时受配公房的性质】在对公有住房的成年同住人进行认定时,如果该当事人在未成年时曾与其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房,是否属于“他处有房”?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未成年时曾与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有住房(甲房),在成年后又分得另外一套公房(乙房),在确定乙房同住人范围时,该当事人是否会因为曾经受配甲房而被认定为“他处有房”存在一定争议。

会议倾向性意见认为,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受配公房时,未成年人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不影响其成年后所获得公房在征收时同住人的认定。

3、【同住人居住困难的认定标准】公房同住人他处有房但居住困难的,仍属于征收补偿对象。如何认定“居住困难”?

对于“居住困难”的认定,既要尽可能确定统一的标准,又要充分考虑公有住房分配政策的历史沿革。“居住困难”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法定最低标准面积的认定,应按照房屋调配当时的公房政策所规定“居住困难”的面积标准。

4、【动迁利益分割与遗产继承】部分被安置人死亡的,在处理安置补偿利益分割案件中是否需要就遗产继承一并处理?

实践中,如果部分被安置人死亡,当事人往往要求在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中就死亡被安置人补偿利益的继承问题一并予以处理。

为尽可能减少当事人诉累、一次性解决纠纷,应按照2011年《动迀新政后动迁安置补偿款分割纠纷研讨会综述》第三条的意见执行,遗产继承问题原则上应一并处理。但是,如果死亡的被安置人除安置补偿利益外还有其他遗产,其继承人要求与其他遗产一并处理的,或一并处理涉及案件情况复杂、程序环节众多等情况,可在安置补偿分割案件中只明确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遗产范围。继承人之间的继承问题另案诉讼解决。

5、【案件受理费】安置补偿利益分割案件如何确定案件受理费计算基数?

对于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受理费的计算,实践中有不同做法。有的法院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确定的全部补偿金额作为计算基数,有的法院按原告诉请主张可以分得的补偿金额作为计算基数,有的法院按照需要分割的安置房屋起诉时的市场价作为计算基数。

会议认为,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标准应予统一,考虑到此类案件的性质系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故倾向于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确定的全部补偿金额作为案件受理费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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