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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介绍,特许经营是一种以知识产权为核心,以契约规定为依据的现代营销方式。特许经营这种经营模式因其适应了现代化生产和消费变化的客观要求,与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和广阔的市场相结合,故产生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也使特许经营成为有效开办新企业以及创立驰名商标的重要法律途径。北京法院在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此类案件涉及到的行业极为广泛,包括服装、鞋帽、箱包、化妆品、汽车等各种产品销售,以及餐饮、教育、健身、美容美发、超市等诸多服务行业。案件的原告多为散居全国各地的被特许人,其社会构成较为复杂,且多为下岗职工、低收入群体或无稳定职业者,经营风险的防范意识相对薄弱,在个案中与特许人的诉讼实力相差悬殊。因此,此类案件的审理不仅关系到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还会对社会经济尤其是零售行业、服务业产生相当程度的影响。该《意见》的实施,将对统一特许经营合同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特许人轻信承诺,契约意识淡薄
1.就合同签订而言,被特许人欠缺成熟考虑,草率签约。主要表现为:(1)轻信特许人的投资回报蓝图,忽视经营风险;(2)未对特许人的资质、经营资源、社会评价等进行了解、查询;(3)事先未对开展特许经营活动进行准备,导致特许经营活动无法按期开展,进而被追究违约责任。
2.就合同履行而言,被特许人随意履约。主要表现为:(1)不遵循特许经营合同或关联采购合同中的约定,或提供非特许人的同类产品或服务;(2)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即开始经营;(3)合同到期后继续经营;(4)侵害特许人利益,如擅自注册与特许人的商业标识相同的商标等。
3.就经营稳定性而言,被特许人在经营收益未达到预期的情况下,继续履约意愿不高,合同履行期间擅自停止营业,或在特许人无明显违约行为的情况下起诉要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