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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房产继承律师-资深周大律师-强烈推荐

2020年11月22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34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海静安房产继承律师-资深周大律师-强烈推荐。大型正规律师事务所,百人大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资深律师团。服务好,收费低,效果好。将要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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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要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之前的《继承法》并没有规定遗嘱执行人制度,那么什么是遗嘱执行人呢?遗嘱执行人顾名思义,就是对遗嘱的内容进行执行,在继承开始后实施遗嘱内容的人。         

 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的时候,一般来说是不会让继承人知道遗嘱内容的。这样立遗嘱人在过世后,其订立的遗嘱有可能不被发现,更不被用于继承。这样一来,继承就不会按照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进行。当然,有的被继承人订立遗嘱的事实是告诉了的继承人的,此时一般不会发生遗嘱不被发现的问题,但是如果只是部分的继承人知道有遗嘱这件事,那么遗嘱的内容如果对其不利,则知道订立有遗嘱的继承人就不会公布有遗嘱这件事,此时同样达不到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安排自己身后财产的目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订立遗嘱之时指定遗嘱执行人就可以很好的使这些弊端得以解决。在订立遗嘱时,在遗嘱内容中明确说明由哪个人或者哪几个人是遗嘱的执行人,在继承开始后由遗嘱执行人来主持遗产分配事宜,完成遗嘱的内容。        

  哪些人可以担任遗嘱执行人呢?首先,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可以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因为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由他们作为遗嘱继承人,他们更了解遗产的情况,便于遗产的分配。          其次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来担任遗嘱执行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担任遗嘱执行人时一般要取得其同意,这样在继承开始后,他们根据遗嘱的内容来完成遗产的分割的事宜。          

最后,如果法定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没有人愿意担任遗嘱执行人或者不适合担任遗嘱执行人时,则被继承人的单位或者遗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可以担任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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