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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房动迁款分割纠纷-动迁款分割-资深周大律师

2020年11月19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44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海公房动迁款分割纠纷-动迁款分割-资深周大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案子)。上海大型律师事务所,资深动迁纠纷律师,实力派律师,十年以上经验。利益分配方式,裁判标准不一。    &n

上海公房动迁款分割纠纷-动迁款分割-资深周大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案子)。上海大型律师事务所,资深动迁纠纷律师,实力派律师,十年以上经验。

利益分配方式,裁判标准不一。

      (一)分割的时候,对于安置房是否要评估市价?

拆迁安置中掺杂了动迁事务所的补偿考虑因素、家庭成员复杂及矛盾尖锐、公房的历史性等因素。首先说的是安置利益包括安置房和货币款,但是僧多粥少,大家都知晓安置房有巨额的增值空间,在安置人口之间分配的时候,很多法院却并不按市场价进行分割,很多法官给出的理由是:目前处于限售期内,尚不能出售,故无市场价。【长宁法院判例】。笔者当时即提出,如家里仅有一套安置房,如果分配给一方,却按动迁安置价进行计算,而其他方仅仅有货币,货币金额等同于安置房的安置价格,那么房子现今涨价货币却日渐贬值,谈何公平?

再例如:有的安置房地段好、楼层好、房型好,有的安置房地段偏,楼层低、房型差,其同样投放市场,即使购入价等同,却面临涨价速度和市场前景的差异。难道分配的时候完全不考虑,这样也不公平。

   笔者认为:应该将房子进行评估折算成货币与其余货币统一进行分配,这样用货币进行衡量,充分发挥货币的价值尺度的本质属性,能力求公平。

 

(二)奇怪的安置格局和分配格局。

即在外有房者和在外无房的安置人。不论是在拆迁补偿安置的时候,还是在利益分割的时候,法院均会询问此节事实,后来倾向将房产判给在外无房者。咋一看,保护弱者乃是法律之价值追究。毫无疑问,这个做法有失偏颇。勤劳奋斗者有房,好逸恶劳者穷苦,这种做法仍然有鼓励后进,这种价值导向出了问题。

   笔者认为在既然是在将房子进行评估,按市场价折算价格后,进行先行进行货币分割,这种情况有有效解决此问题。

 

审理:动迁组的调查,仅获得动迁协议,其他的动迁资料,底层档案不易获取。在动迁之前已经获取的,对补偿有相当的影响,无法获取。

调查令之弱,法官的忙。

审理认定难:

1. 家庭矛盾尖锐:原始受配人与其他人无法迁入户口和精明的迁入者和不懂法的无迁入者。

2. 承租人代表签约,是将矛盾转移至家庭内部。更多的其他家庭内部成员的利益无法得到有力保护。

3. 居住困难的认定,承租人不申请。

4. 一个承租人承租两户

5. 利益分割难。三个标准,全推翻

家庭成员多,矛盾激化,

审理期限长

判决多方不服

 第十六条(方案修改和公布)  区(县)人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征收补偿费用)  征收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府,参照本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区(县)人审核。

 (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50户以上的,应当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征收决定的公告)  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区(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旧城区改建征收决定)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签约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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