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家庭动迁款分配案例-同住人如何分割动迁款-资深周大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案子),上海百人大所副主任律师,资深高级合伙人,豪华拆迁律师团队,大量胜诉案例。好评如潮,口碑好。
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围如何界定?
答:本《解答》仅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但单位分配住房时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安置房大产证不出来,法院不受理,这种操作的负面效应不可忽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产案件若干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5]14)第二条中配套商品房的实体处理问题,倾向性意见认为:在配套商品房未实际取得时,被安置人分割征收补偿利益时要求确认配套商品房的购买权,其实际是主张分割房屋的权利。鉴于被安置人将来可能获得的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尚处于不确定状态, 故法院不宜进行确权、分割。若动迁款预留在动拆迁部门用于购置安置房的,动迁款亦可不作处理。当事人要求确认安置房购买权的,法院可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应向当事人释明可在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确定后再行主张。
这种规定显得十分合理,法院的严谨和司法权威提现无遗。但是毫无疑问,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很多安置房三五年才建好,而且是建设好了先办理进户入住手续,再由开发商办理大产证,结果造成了更多的不公平现象。
(1)等待多年,证据不易查找,证人丧失。我们国家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只有两年,后改为三年就是为了敦促当事人尽快提起诉讼,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权利有损即刻起诉这样的情况证据都保存完善,便于查清事实和分清是非,法院可以少一些猜测和自由裁量更多的追寻客观真实从而实现正义。但是如果三五年过去了,证据流失严重,比如公房拆迁的同住人想找原来居住的居委会、老邻居证明自己对被拆迁的老房子居住使用过,都很难找到。
(2)矛盾积压多年,更不利于社会和谐。对于家庭矛盾,越早化解越好,实在不宜让这种纠纷拖延埋藏在当事人心里好几年,再进行处理,对当事人身心是再一次的重创。如果法律这最后一层保障丧失,法律维权走投无路,毫无疑问有些人会采取所谓的私力救济,带来更多的矛盾。
(3)强势霸道一方得利,弱势群体遭殃这是不好的裁判价值导向。法律谚语: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在这种情况下非常明显。专横霸道在法院不能处理时抢钱抢房,而其他心软善良之人只能眼睁睁看到自己利益受损而无可奈何。例如对于房屋的归属,如果有人已经抢先进入房产进行实际居住使用和装修,法院大多的情况以“顾全大局”的维稳思想而不会判令房产归其他人。此外,。利用自己的某种优势,抢先拿走货币补偿,打官司几年,这个利息损失,无法主张却是实实在在的损失。
笔者认为:不一定在大产证还未出来之前就会导致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尚处于不确定状态。面积其实误差不会太大,而拆迁补偿利益分割案件大多分割都是法官酌定这种粗线条分割,相比之下孰轻孰重?再者,房屋位置在动迁协议中已经明确的,则以协议地址为准。如果房屋位置未明确的,则法院可以在判决中补充以房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的实际路牌号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