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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征收,确定补偿对象的内容
房屋征收按户进行补偿。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征收中所涉及的“户”均指产权户或租赁户,是与居民户口本记载的“户”是不同概念。(注:按照现行规定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对房屋进行了分割的也不是分户的理由的。)
公有房屋的面积认定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通过地方确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一)征收居住房屋
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
(二)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
1)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评估均价标准,由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经复核、鉴定后有变动的,评估均价不受其影响。
2)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贴系数根据当地政策。
3)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补贴面积按照基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