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设有抵押的房产,应当如何进行分割?周运柱律师回答说:
抵押不阻止法院分割房产;但离婚内部对房屋归属、房贷承担的约定,不能自动约束抵押权人(银行),债务转移必须债权人同意 。
法条基础:《民法典》1087、1089;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76 条、78 条;《民法典》406(抵押财产转让 / 带押过户) 。
计算公式口径:房屋净值 = 房屋现市场价值 ? 剩余未还贷款本金,分割的是净值。
一、法院三种主流分割方案(共同房产、有抵押)
方案 1:一方拿房,向另一方折价补偿(实务最多)
房屋判归 A,剩余房贷对内约定由 A 承担;A 按【房屋净值 × 对方份额】补偿 B。
重大风险:
- 如果房贷是夫妻共同借款、共同债务人:银行不受你们离婚判决 / 离婚协议约束,依然可以起诉 A、B 两个人共同还钱;
- B 被银行追责代偿之后,可以凭离婚判决、离婚协议,向 A 追偿 。
- 过户路径二选一:
1)筹钱还清贷款、注销抵押 → 过户;
2)向银行申请离婚析产带押过户、抵押人变更,银行同意才能办;银行不同意,只能先结清抵押才能过户(民法典 406 虽然允许带押转让,但银行有权不同意变更债务人) 。
方案 2:双方都要房 → 竞价
价高者得房,拿到房子的人承担剩余贷款,按竞价净值补偿另一方。同样要处理抵押、银行债务人变更问题。
方案 3:双方都不要房 → 拍卖 / 变卖房屋
拍卖价款优先清偿抵押债务、诉讼费、拍卖费,剩下的净余款,按夫妻份额分割。抵押权优先,先还银行,再分夫妻财产 。
二、两种基础房屋类型区分
类型 A:婚后共同购房、共同还贷(夫妻共同财产)
默认共同共有;离婚分割时,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不一定严格五五开;剩余房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类型 B:一方婚前首付、登记在首付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解释一 78 条)
房子原则判归登记首付方,剩余贷款属于登记方个人债务;登记方向另一方补偿:婚后共同还贷本息 + 对应房屋增值部分(不直接按整套房价一半分)。
注意:这个前提是登记在首付一人名下;婚后加名变成共有,就回到上面共同房产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