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协商不一致,物业如何指定新公房承租人?周运柱律师回答说:
上海公房,家庭协商不一致,物业(出租人)指定规则【沪房规范〔2024〕5 号】
一句话:只要有人提交变更申请,物业受理后,各方谈不拢,出租人必须在 30 日内书面指定承租人,不需要全部户口人签字同意。
一、先区分两种场景,顺位不一样
场景 A:本房有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有本市户口、实际居住满 1 年、无福利他处住房)
顺位:
- 原承租人配偶
- 原承租人子女 → 优先看两点:他处福利住房情况 + 在本房实际居住时间长短;无福利房、住得久优先
- 原承租人父母
- 其他人(在册户口人员)→ 同样审查他处福利住房、本房居住时长
场景 B:本房没有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
顺位:
- 原承租人配偶
- 原承租人子女(审查他处福利住房)
- 原承租人父母
- 原承租人其他本市户口直系亲属(审查他处福利住房)
重点:空挂户口人员,顺位排在后面,不能一票否决;优先顺位的人如果享受过福利分房,物业一般会跳过,看下一位
二、物业完整操作流程
- 受理申请:任意符合资格人员提交变更承租人材料(死亡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户口本、居住证明等)
- 调查核实:
- 征询、调解:物业一般会召集全部在册户口人员征询意见,尝试调解,但征询不等于必须取得所有人同意
- 30 日内书面指定:调解失败,出租人出具书面指定文件,写明指定理由、人选
- 通知办理新《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三、异议怎么处理
当事人不能直接让法院来指定承租人;对物业书面指定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审查 / 撤销该指定。法院一般尊重物业的指定,除非物业明显违反政策、审查有重大错误才会撤销,由出租人重新指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