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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运柱律师:上海宅基地拆迁纠纷律师指导意见

2026-09-20
2026年09月20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2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海宅基地拆迁纠纷律师指导意见-周运柱律师根据多年的经验指导如下:一、宅基地征收补偿利益主要源于“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所有权”两项基础权利,二者权利主体既有重合又有差异,是认定诉讼主体的核心依据二、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上海宅基地拆迁纠纷律师指导意见-周运柱律师根据多年的经验指导如下:

一、宅基地征收补偿利益主要源于“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所有权”两项基础权利,二者权利主体既有重合又有差异,是认定诉讼主体的核心依据

二、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依据《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使用权归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共同享有,以户籍登记的“户”为基本单位,并非登记户主个人所有。实践中,认定需把握三点:

一是以宅基地审批表、宅基地使用权证、户籍登记簿为基础,审批时列明的家庭成员、长期共居且未在他处取得宅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则上为使用权主体;

二是户籍未迁出、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他处未分得宅基地的外嫁女或入赘婿等人员,原则上仍为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三是按照当地宅基地房屋征收政策,虽然户籍不在该户内或者不属于农业户籍,但是符合征收被安置人员确定条件人员,享受基本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利益的为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四是城镇户籍人员仅可继承房屋所有权,不能成为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三、地上房屋所有权主体

对于地上房屋所有权主体,应遵循“谁出资、谁建造、谁所有”原则,结合宅基地审批、建房审批、出资证明、翻建修缮情况等综合认定,出资建造、翻建人员应当是依法享有建房资格的人,并非单纯以出资和建造事实认定房屋所有权人。

一是原始建房人,即宅基地审批时共同出资出力的家庭成员,为原始所有权人,建房用地审批表上包括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对该房屋享有产权份额。未成年人基于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身份,与其他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建设许可的,其父母等投资建造房屋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但考虑实际出资和贡献,其份额可相应予以酌情调整。

二是翻建扩建主体,房屋翻建时明确出资出力、且经审批享有翻建扩建资格的人员,可认定为所有权人,仅提供劳务或钱款的,一般不认定为所有权人,对于其据此主张的相应补偿请求,应根据相应证据,尊重风俗习惯,从公平角度出发,在判断法律关系性质属于赠予、亲属间无偿帮扶或债务的基础上,确定是否支持。

三是继承取得主体,原房屋所有权人去世后,其继承人依法取得房屋相应份额,纳入诉讼主体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人以及对系争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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