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父母离世后宅基地房屋拆迁、多个子女分配动迁利益的问题,结合上海本地裁判口径明确如下:
一、核心分配基础
宅基地房屋属于父母遗留的合法遗产,对应的动迁补偿利益,首先要先析出属于本次动迁其他安置对象的专属份额,剩余属于父母遗产的部分,再按照继承规则在多个子女之间分配,不能直接将整套动迁款在所有子女中均等分割。
二、不同情形下的分配规则
如果父母生前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约定了宅基地房屋对应的动迁利益分配方案,就优先按照遗嘱的内容,在指定的子女之间分配对应的遗产份额。
如果父母没有留下遗嘱,就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分配: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长期和父母共同居住照顾老人的子女,可以适当多分对应的动迁利益;有赡养能力却长期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以少分甚至不分遗产份额。
部分子女本身就是该宅基地的原始立基人,本身就属于本次动迁的合法安置对象,其个人专属的人头安置补偿、居住困难补贴,要先从总动迁款中剥离出来,归该子女个人所有,不能作为父母的遗产参与分配。
早年已经迁出本村、在其他地方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子女,依然可以基于继承权,分得父母遗留的房屋对应的动迁补偿份额,不会因为户口不在本村就直接丧失继承资格。
三、特殊排除情形
如果某个子女存在故意伪造遗嘱、严重遗弃虐待父母等法定丧失继承权的行为,经法院认定后,会直接丧失该部分动迁遗产的分配资格,无权分得父母遗留的宅基地房屋动迁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