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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海公房动迁承租人和同住人如何分配?

2025-10-13
2025年10月13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53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资深周运柱律师解析:(一)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如果公房承租人在获得拆迁补偿后死亡的,拆迁补偿款可以作为其个人财产按照遗嘱或者法定的继承规则分配给其继

资深周运柱律师解析:

(一)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

如果公房承租人在获得拆迁补偿后死亡的,拆迁补偿款可以作为其个人财产按照遗嘱或者法定的继承规则分配给其继承人。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法规二:

《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五、除前述条款列举的以外,还有哪些人员可被视为同住人?

答:(一)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指被诉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条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

……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

第五十一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

周运柱律师提示:周运柱

在还是拆迁的时代,2004年上海高院在《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认定同住人的标准是: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之后,根据2006年《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因此,无本市户籍的配偶,拆迁只要在拆迁房屋内居住满两年即可以成为安置人。不过实行征收条例后,并没有明确上述问题。但是,根据沪高法民〔2020〕4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的精神来看,原《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还是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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