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随笔

上海公房拆迁款分割纠纷专业律师

2023年09月27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32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海公房拆迁款分割纠纷专业律师哪个好?资深周运柱律师回答:上海公房拆迁款纠纷规定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具体如下:上海公房拆迁可以获得的赔偿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等

上海公房拆迁款分割纠纷专业律师哪个好?资深周运柱律师回答:

上海公房拆迁款纠纷规定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具体如下:

  1. 上海公房拆迁可以获得的赔偿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等。

  2. 影响动迁款分割的情形: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有下列情况可以酌情多分,包括但不限于:(1) 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2) 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3) 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4) 动迁时的实际居住人;(5) 跟房子来源有重大关系的人员。

二、上海公房动迁款分割律师指出,这种案件根据相关法规,上海公房同住人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户籍:在征收决定作出时,必须是上海的户口。

  2. 居住:在征收决定作出时,必须在被征收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3. 住房:对于“他处住房”的性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意见认为应限定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不应将自购商品房归入他处有房。

“他处有房但居住困难”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7平方米的情况,以建筑面积计算的,一般是指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

即使没有全部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能被视为同住人,比如公房内没有户口的上海人,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不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周运柱律师 入驻15 近期帮助过:708 积分:10722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周运柱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周运柱律师电话(15801868680)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5801868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