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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追讨工程款的律师事务所

2023年04月20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32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海追讨工程款的律师事务所-知名大律师所专业可靠资深周运柱律师介绍如下:一、建设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

上海追讨工程款的律师事务所-知名大律师所专业可靠资深周运柱律师介绍如下:

一、建设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因为建设工程合同产生工程款纠纷。

二、建设工程款纠纷中涉及到的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三、工程款纠纷律师尤其要注意这三项目: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四、最高人民法院在1月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将高效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作为单独一部分予以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的,将对机关、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这些法律规定对上海追讨工程款的律师事务所非常重要,必须了解。

五、上海追讨工程款的律师事务所提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六、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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