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回沪知青动迁人头费48万?周运柱律师非常熟悉相关政策,公房制度本身就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独特产物,有着特殊的时代背景。公房制度设立的本意,是在住房资源匮乏的计划经济时代,通过国家福利调控的形式保障居民的基本生存与居住权。
根据上海市本地拆迁补偿方案及国有土地上房产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可被视为同住人”。
回沪知青及其子女的情况即符合该项规定,属“同住人”的一种“特殊情况”,有权分得房屋安置补偿款。法院应综合考虑各当事人的户籍迁入时间、与房屋及房屋来源的关联程度、当事人间的家庭背景等因素,合理分配征收补偿利益,而不是“平均分配”。周运柱律师确定回答:具体上海回沪知青动迁应该分得多少金额要根据该户的总的补偿款,应安置的同住人多少,来具体判定,而不是一个所谓的人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