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定义
公房动迁款的分割基本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公房处具有上海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成年后再居住满一年),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或者没有公房拆迁案安置过。
同住人认定的一般标准:
户口最后迁入,成年后再在公房居住满一年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和公房动迁安置(购买的商品房不影响认定)
无法认定同住人的情形:
没有户口:
外地人无上海户口因结婚在里面居住满五年、或者上海人无户口因结婚在里面实际居住,也视为同住人, 其他的无户口一般不具有起诉和参加诉讼的资格。
没有居住满一年:
1、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客观实际情况没有居住满一年的也可以视为同住人【不要着迷这一条,基本丧失了作用】;
2、按照知青、支内回沪政策回上海的知青、支内及知青子女、支内子女即使一天没住也视为同住人【适当补偿】;
曾经有过农村宅基地或者私房产权人动迁一般不属于享受过动迁安置,公房或者私房非产权人被动迁安置过一般属于享受过动迁安置。非产权人,在私房动迁中享受过托底保障性质等福利政策的的除外
认定他处有房的情形:根据上海高院的列举:
1、原承租的公有住房。
2、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
3、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
4、房款一半以上是用单位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
5、公房被拆迁或征收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
6、按公有住房出售政策所购买的产权房,夫妻一方都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