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离婚资深律师事务所提示-如何收集离婚证据?周运柱律师提示:
离婚案件中,证据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书信、文件、房产证、还款对账单、遗嘱、判决书等。
2、物证,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比如,当事人之间馈赠的物品、夫妻之间争吵时砸碎的电脑等。
3、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录像机录制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
4、证人证言,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一般指起诉状、答辩状中的相关内容,及庭审笔录。
6、鉴定意见,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比如医学鉴定、伤残鉴定、房价评估报告等。
7、其它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8离婚律师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及时,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9离婚律师不得仿造、变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不得协助或诱导当事人仿造证据。
10 离婚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应由离婚律师事务所出具介绍信,并出示离婚律师执业证。法律另有规定的,接规定执行。离婚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时,以二人以上共同进行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