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动迁房如何分配?资深周运柱律师解答。如果是房屋拆迁后,遇到离婚,此时征收补偿利益分割还会涉及到其他人,所以此时动迁房的分配会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第一个共有分割:就是夫妻二人及其他家庭成员进行分割,先分割出夫妻双方的共同部分,然后再让夫妻双方进行离婚后房产分割。还有第二种,就是一次性分到底,直接在共有分割中直接分割出夫妻一方的份额。这两种处理都是可以的。我们在上海市黄浦区的拆迁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这种事情。但是夫妻动迁房分配与析出夫妻财产后的分配还是不同的。体现如下,我们通过具体的分结合具体的上海离婚动迁房分配案例,进行解答:
调整诉讼请求申请
关于贵院受理的原告XX起诉被告XX, 李xx,张xx,王xx共有纠纷,案号(2022)沪0101民初200XX号,原告诉讼请求明确如下:
一、依法分割上海市黄浦区XX弄2X弄X2号征收补偿安置利益,原告xx与被告xx共同分得上海松江区XX弄X号XX室房产和货币补偿款100万元。
二、诉讼费依法分担。
事实和理由:
本案为共有纠纷,属于公房征收补偿利益之分割,各方当事人在拆迁之前以家庭关系为单位。
不宜将原告和被告颜永明的权益分割在本案中处理,应将其作为一个整体处理更为合适,理由:
一、 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共有属于原告家庭和其他家庭之间的分配。离婚财产分割属于原告家庭内部的分割。
二、 两个法律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庭,离婚侧重于家事法庭,共有侧重于征收法律关系及利益,有法院分属房产庭。
三、 因为两个分割侧重点和考量要素有很大的区别,共有侧重于公房的来源,户籍关系,家庭成员结构,经济关系和实际使用及对公房的依赖、保障性;而夫妻财产分割侧重于离婚原因,过错,保护妇女及儿童。在一个案件中考虑如此具有各种利害关系的因素,实难做到公平及尽善尽美。
四、 为了公平处理显然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混杂在一个案件中实在是加大了案件的复杂性,也不利于专业审理团队的建设及确保审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公平。
五、 原告决定诉讼请求范围及方案,法院不告不理,仅对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审理。原告这种诉请并无不妥。法院审理更为方便和有利于判决。
六、 本案中一个同住人王X已经去世,继承问题还要涉及,显然已经非常复杂,多重法律关系并重。
七、 关于本案共有的征收利益的分割理由,开庭时再作详细的阐述。
此致
黄浦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由此可见,两个多重法律关系叠加会导致离婚夫妻动迁安置房分配会出现较大的差异。需要律师从具体的案件分析,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