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区离婚律师周运柱,根据长期的法律实践就有些问回答如下:
1. 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适用什么程序?
离婚律师答:宣告婚姻无效属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可适用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予以裁决。将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理。
2.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
普陀律师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上二者可以一并处理。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3. 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
离婚律师答: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其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夫妻关系是否可以依法恢复。
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起诉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离婚律师答:人民法院不应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5. 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是一并处理还是另案处理?
离婚律师答:以上情形属追加诉讼请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案主张。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对该请求进行答辩处理的,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予准许,对该请求合并审理,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由当事人之间商定。
6. 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
普陀律师答: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