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房同住人认定中的“他处有房”怎么理解?
我们长期从事公房拆迁纠纷,所以有了独特的见解。
问题:上海市公房拆迁同住人认定必须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是认定“共同居住人”的必要条件之一。那么,什么是“无其他住房”?又该怎么理解“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呢?
公房拆迁律师回答:“无其他住房”主要是指在本市没有获得过福利分房或其他形式的住房福利。例如原来承租的公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都属于住房福利。但当事人在他处购买的商品房不属于“其他住房”;当事人在本市以外的地区享受的福利分房,亦不属于“其他住房”。
这里,主要讲解一下什么是居住困难?居住困难指的是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其中法定最低标准面积的认定,一般以房屋调配当时的公房政策所规定“居住困难”的面积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