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业借款纠纷律师-上海专业债权债务律师-借贷咨询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本身并不当然消灭,但抵押权人丧失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的可能性后,若抵押人提起诉讼,为有效发挥抵押物的效用,法院一般会判决抵押权消灭。
【案情简介】
某年3月1日,抵押人在一家商业银行借款400万元用来创业,借款期限为9个月,即该年3月1日起至该年10月31日止。为此,抵押人希望用父母所有的xx弄xx号房屋一套做抵押担保。抵押人父母为支持儿子事业,同意了抵押人的要求,用房子办理了抵押登记,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等权利证书交给商业银行持有。
后借款到期,抵押人创业失败便一直没有还款,也没有主动联系公司人员。而商业银行经营不善、人员流动频繁,直到五年后公司才发现对抵押人有一笔债权始终没有主张过。
此时,抵押人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他们向商业银行设立的xx弄xx号房屋的抵押权消灭。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1、商业银行与抵押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主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在此情形下,主债权不受法律保护,抵押权亦不受法律保护。2、现商业银行与抵押人父母签订抵押合同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若继续维持抵押登记,则将使抵押物的权利状态永不确定,对抵押人父母而言,势必影响抵押物的正常使用和流转,妨害抵押人父母对抵押物的利用,产生“一次抵押、终身受限”的后果,对抵押人父母而言过于苛刻。3、在商业银行已经实际不可能行使抵押权的情况下,法院确认抵押权消灭,亦未损害抵押权人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且有利于抵押物的有效利用。4、商业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已实际丧失了私力救济的条件和机会,原因在于其作为债权人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主张债权和抵押权所致,与抵押权是否消灭无关。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抵押人父母向商业银行设立的xx弄xx号房屋的抵押权消灭。
上海借款纠纷律师提示:
抵押担保设立的目的主要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但物尽其用、提高担保物的使用效率以及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同样也是法律的价值追求之一,因此,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担保人利益的保护。
债权债务律师告知: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时债权并不致消灭,而是变为不能得到法律强制保护的自然债权。此时借贷双方可自行协商、自愿履行。
上海借贷律师提示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本身并不当然消灭,但抵押权人丧失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的可能性后,若抵押人提起诉讼,为有效发挥抵押物的效用,法院一般会判决抵押权消灭。
【有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