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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离婚纠纷律师推荐-周运柱专业

2022-04-04
2022年04月04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28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海浦东新区离婚纠纷律师周运柱介绍:浦东离婚律师提示: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案例如下:赵甲(女)和孔某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产生矛盾并分居。赵甲起诉要求与孔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

上海浦东新区离婚纠纷律师周运柱介绍:

浦东离婚律师提示: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案例如下:赵甲(女)和孔某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产生矛盾并分居。赵甲起诉要求与孔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赵甲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孔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诉讼过程中,应孔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赵甲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赵甲在起诉离婚前一年,曾经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其账户内的xx5,000元转至案外人李某某名下。赵甲提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开始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赵甲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孔某认为该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赵甲的行为属于转移夫妻共同存款,孔某要求分割被转移的存款。

因一审法院未准予分割赵甲在离婚前转移的存款,孔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赵甲名下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赵甲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账户内的xx5,000元转至案外人名下。赵甲始称该款用于家庭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赵甲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浦东离婚律师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赵甲名下账户内的存款,赵甲可以少分。孔某主张对赵甲名下存款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改判赵甲转移的xx.5万元存款,由赵甲补偿孔某2万元。

      浦东离婚律师提示:现行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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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运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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