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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专业离婚律师-离婚律师事务所-离婚房产分割律师

2022年03月12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48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海闵行专业离婚律师-离婚律师事务所-离婚房产分割律师,周运柱律师,上海百人大所副主任律师,资深律师,就离婚的问题回答如下: 一、闵行离婚律师提示: 离婚时,委托人若发现对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


上海闵行专业离婚律师-离婚律师事务所-离婚房产分割律师,周运柱律师,上海百人大所副主任律师,资深律师,就离婚的问题回答如下:

 一、闵行离婚律师提示: 离婚时,委托人若发现对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律师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建议委托人申请法院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二、闵行离婚律师提醒:离婚律师应当告之委托人,上述行为的委托人离婚后才发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律师应告之当事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律师应告之当事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三、离婚律师应告之当事人,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四、离婚律师应告之委托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如离婚律师发现委托人离婚后生活困难,可以建议委托人请求对方经济帮助。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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