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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款分割分配-动迁同住人认定?

2022年02月19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30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问:上海公房动迁款分割中涉及到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对公有房屋共同居住人即公房同住人的相关规定中,“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如何把握?周运柱律师解答:根据长期大量的上海拆迁实践经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



问:上海公房动迁款分割中涉及到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对公有房屋共同居住人即公房同住人的相关规定中,“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如何把握?

周运柱律师解答:根据长期大量的上海拆迁实践经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明确拆迁公房同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上述概念中“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应理解为户籍在册人员将户口迁入被征收房屋后未再迁出,直至征收时,动迁公房同住人应以被征收房屋为居住地,长期连续稳定居住一年以上,而并不仅指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一年的实际居住。

公有住房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其承租人地位在租用公房凭证上有明确记载。而征收过程中被指定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是根据本市房管部门就关于公有居住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后,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而确定,其本质上是被征收户的签约代表,未与出租人真正建立公房租赁关系,权限亦仅限于代表被征收户协商并签订征收协议、腾退被征收房屋等,故在此情况下,该当事人并不因其承租人身份而必然获得征收补偿利益,其是否可获得利益,仍应按照公房同住人条件进行审查认定。动迁时公房同住人的审查应仍然以条例实施细则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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