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债务追讨律师周运柱律师教你:
企业的债务该如何追讨?
1、协商清偿
协商清偿债务具有简便易行、成本低、中断时效等优点,但也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债务律师提醒:如果债务人不守信用,拒不履行偿债协议,就只能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2、诉讼清偿
协商清偿属于私力救济,而法院的强制清偿属于公力救济。当事人双方不能协商偿债时,作为债权人的企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诉讼手段确保自己债权的实现。债务追讨律师提醒:协商不是诉讼中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不经协商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3、行使担保物权
为保证债权的实现,我国法律规定在债权之上可以设定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押权,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拍卖担保物并以其价金优先受偿。债务追讨律师提醒:但实践中,不少债权人不注重担保物权的作用,未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纵使债务人提供物权担保,也不能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积极地行使担保物权,因而使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实现。
4、债权转为股权
债转股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通过协商将债权人的债权按其价值折合为股份,使债权转化为股权,上海律师提示:这不仅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是一种使企业债务归于消灭的偿债方式。
5、企业兼并清偿
企业兼并能充分发挥企业的组合效能,优化经济结构,并能妥善处理债务人企业的遗留问题。债务律师提醒:企业兼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的职工由兼并企业安置,这不仅有利于企业债务的清偿,且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6、破产清偿
当债务企业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作为债权人的企业应依法及时地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保证自己的债权最大限度地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