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浦动拆迁款分割官司律师,资深周运柱大律师,大型律师所副主任律师,十年以上经验。
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案件中,是否需对整体征收补偿利益进行分割,明确各被安置人的份额?
上海黄浦动拆迁款官司律师解答: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案件的处理,应以被安置人利益的整体平衡以及减少当事人诉累为原则,故审理时应在查明被安置人的基础上,对全部的征收补偿利益进行分割。即使部分被安置人未提出独立的诉讼主张,但因征收补偿利益分割属于共有物分割范畴,判断是否支持原告一方诉讼主张或计算支持的份额,也应建立在对整体征收补偿利益分割基础之上。至于是否应在判决主文中明确各自份额,应在释明的基础上,根据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进行判决。如某一方被安置人主张内部不要求区分份额,可在判决中载明,并将该方被安置人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裁判。
黄浦拆迁律师观点:
1. 在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的诉讼中,必须所有可能获得利益的人员都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包括同住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房征收补偿案件中,所有户籍人员,或者按照政策规定属于同住人的人员、以及居困托底认定人员都必须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动迁律师明确:在私房征收补偿案件中,所有产权人、被安置人、有户籍的人、家庭协议人员、继承人都必须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2. 庭审中,法官主动询问并释明某几个家庭、或者同一家庭内的每个成员之间的份额是否需要在判决书中进行明确。如果不需要分割到具体的人头的情况下,法院将几个人的利益判决在一起,但是具体的动迁人员同住人资格的认定时,还是要进行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