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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律师-资深周大律师优秀

2022年02月08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45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海静安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律师,周运柱律师水平高,实力强大,就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介绍如下:离婚时有财产未处理或难以处理,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需要处理,或者离婚协议存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财产需要重新进行分割的,处理

上海静安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律师,周运柱律师水平高,实力强大,就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介绍如下:

离婚时有财产未处理或难以处理,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需要处理,或者离婚协议存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财产需要重新进行分割的,处理原则应与离婚时其他财产的处理原则一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应遵循离婚案件中财产处理的一般原则,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按照照顾妇女、子女和无过错方原则对财产进行分割。如果一方存在恶意隐藏、转移财产等情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少分或不分。

离婚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经审查涉案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予以分割。通常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较为明确,可以根据判决主文判定涉案财产是否已经处理。存在争议的主要是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在无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宜推定为当事人放弃对未处理财产的分割权利。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中若存在兜底条款,应查明在签订协议时当事人对涉案财产是否知情。若请求分割财产一方能够证明自己不知情,一般应当认定兜底条款中不包含该财产。这个兜底是否知情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个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一些离婚协议一方,隐藏和转移财产,企图通过一些模糊性的语言达到蒙混的效果。

对于已判定为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应根据《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该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


(1)银行存款


离婚后一方提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银行存款未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情况下,银行存款的分割应以离婚协议签订之日为结算点,如果离婚协议约定以某一特定日期为结算点,则以离婚协议约定为准;在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况下,以法院判决书的落款日期为结算点。对于签订离婚协议至办理离婚登记之间的出入账款项,如果离婚协议对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已作出约定,在办理离婚登记前银行账户存在资金流动的,应查明入账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以及出账款项是否合理,并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减去该段期间的合理支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房产


夫妻与他人(主要为父母、成年子女)共有的房产、离婚时产证尚未办出的房产在离婚案件中无法一并处理,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一方提出要求分割的,应当予以处理。房产登记或协议约定各方份额的,应按照约定的份额予以分割;未登记或未约定份额的,应根据各方的出资情况、对共有房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酌定各方的产权份额,再根据便于分割、给付折价款及履行贷款债务等原则判定房产的归属及折价款的给付方。

对于婚前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一般应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但有证据证明该房产系双方共同购买且用作婚后共同使用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此需要结合资金流水判定房产的首付款、税款的实际付款人,并综合购房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资产状况、房产使用情况等事实,还原购房过程。对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在判定该房产为一方所有的情况下,要结合房产的剩余未还贷款、双方离婚后的还贷情况、保护妇女权益等因素,酌定向另一方支付的房产折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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