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离婚财产分割律师-资深周运柱大律师就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介绍如下:
离婚后财产分割是指已通过判决或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因财产分割、补偿、离婚协议的履行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因为在离婚纠纷中,婚姻家庭财产状况愈发复杂,加之恶意隐藏、转移财产或对离婚协议反悔等情况,离婚后一方要求进一步分割或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纠纷日益多发。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一、离婚时有夫妻共同财产遗漏未处理或难以处理,现要求处理的;就是原来已经处理过,比如诉讼中已经裁判过部分财产,但是有一些因为某种原因未处理的,现在要求继续处理。离婚律师提示:因为在离婚诉讼中一部分财产可以在离婚中可以附带处理的。此外还可以附带处理孩子的抚养权纠纷。有些是因为离婚的时候,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很难认定,还涉及第三人和第三方公司。如果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恶意转移和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也会导致暂时无法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的争议财产往往系离婚案件中难以处理或者涉及案外人的财产。离婚律师认为:当事人之间关系复杂、矛盾尖锐、资金往来频繁、调查取证困难等因素导致在认定涉案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存在困难。尤其动拆迁房产分割往往涉及案外人利益,使得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增加难度。同时,该类纠纷涉及的财产种类较多,不仅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形财产,还包括债权债务、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取证和认定更加复杂。
二、基于离婚协议引发财产纠纷的。比如离婚协议中有遗漏,未约定,离婚协议有欺诈等。离婚律师认为:从文义上理解最高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释一》第70条的规定,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的理由并不限于欺诈和胁迫,但由于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除纯粹的利益考量外,还包含身份关系和感情因素的变化,因此不能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从而认定离婚协议可变更或可撤销。目前司法实践仅在欺诈和胁迫两种情形下判定离婚协议可变更或可撤销,并由主张变更或撤销协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对存在欺诈或胁迫较难举证,对于离婚协议是否可变更或可撤销法院较难认定。
三、离婚财产分割律师认为:离婚时有财产未处理或难以处理,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需要处理,或者离婚协议存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财产需要重新进行分割的,处理原则应与离婚时其他财产的处理原则一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应遵循离婚案件中财产处理的一般原则,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按照照顾妇女、子女和无过错方原则对财产进行分割。如果一方存在恶意隐藏、转移财产等情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少分或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