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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区离婚纠纷律师-资深周运柱大律师

发布者:周运柱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 |171人看过举报


上海静安区离婚纠纷律师周运柱就离婚纠纷问题回答如下:

 一问、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上海静安区离婚纠纷律师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二问、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上海静安区离婚纠纷律师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三问、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 

上海静安区离婚纠纷律师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四问、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上海静安区离婚纠纷律师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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