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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陀区离婚律师提示:离婚纠纷中的3个法律问题

2022年01月04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21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海普陀区离婚律师提示:离婚纠纷中的3个容易误解的法律问题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果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离婚时能否作为裁判的依据?普陀离婚律师回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上海普陀区离婚律师提示:离婚纠纷中的3个容易误解的法律问题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果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离婚时能否作为裁判的依据?

普陀离婚律师回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果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不属于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离婚时无过错的夫妻一方以夫妻财产约定为由主张据此分割夫妻财产的,不予支持,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情况等因素,对无过错的夫妻一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2、离婚协议中涉及对子女赠与的条款,离婚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能否申请撤销?受赠子女有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

   普陀区离婚律师解答为: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各项内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因此,离婚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对子女赠与条款的,不予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赠与子女,离婚后夫妻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夫妻另一方起诉要求其履行的,应予支持。受赠子女非离婚协议中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仅系赠与条款的受益人,并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其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夫妻一方或双方履行给付义务的,裁定驳回起诉。

3、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对不动产权属的约定能否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能否对抗债权人申请执行?

    普陀区离婚纠纷律师提醒解答: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对不动产权属的约定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夫妻一方仅可基于债权请求权向夫妻另一方主张履行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的契约义务。在不动产产权人未依法变更的情况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关于不动产权属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债权的效力。

    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配偶依据在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确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被执行人配偶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确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不予支持。

    非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配偶依据另案确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该法律文书对执行标的权属作出不同认定的,应当告知被执行人配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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