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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律师指出:《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明确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动迁律师指出上述概念中“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应理解为户籍在册人员将户口迁入被征收房屋后未再迁出,直至征收时,以被征收房屋为居住地,长期连续稳定居住一年以上,而并不仅指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一年的实际居住。
拆迁律师:经常办理动迁的周运柱律师指出,长期稳定连续居住是非常重要的。不是指偶尔居住,也不是指零星居住。
动迁拆迁律师认为:房屋征收民事纠纷法律性、政策性、伦理性强,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和地域特征,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量上述因素,审慎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 当前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审判中的一些疑难法律问题仍然有待于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