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设工程款纠纷律师-周律师胜诉高
上海建设工程款法律纠纷问题,周运柱律师介绍如下:
建设工程律师讲解:建设合同的履行
1 工程采购与材料供应
2 发包人指定材料设备
俗称“甲定材料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仍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但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律师可提醒发包人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限定承包人采购的合理价格。
律师可提醒发包人,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等),承包人应当自费取得权利人的使用许可,否则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为继续使用而承担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俗称“甲供材料设备”。政府项目一般不采取甲供材料设备的方式,确需采取甲供材料设备方式的,律师应提醒发包人按《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采购。
律师可提醒发包人: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其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其数量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其材料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建设工程律师应该提醒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供应由其供应的材料设备,并应对其供应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
4 施工阶段工程价款的调整
5 一般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7)现场签证;
(8)物价变化;
(9)暂估价;
(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2)误期赔偿;
(13)施工索赔;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