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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区民间借贷律师案例-资深周大律师

2021年12月12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24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海徐汇区民间借贷律师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沪民申9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甲,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乙,男。


上海徐汇区民间借贷律师案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民申9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甲,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乙,男。一审被告:赵甲,女。再审申请人冯甲因与被申请人马乙及一审被告赵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3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冯甲申请再审称,

1.冯甲已经向马乙归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对于该节事实,马乙在经侦笔录中亲口承认,冯甲申请法院调取相关笔录,法院未予同意。

2.冯甲在本案二审期间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近两年与马乙之间的交易明细,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法院未开具调查令,导致其无法收集证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为证明其主张,冯甲向本院提交了赵甲与马乙的银行账户往来明细,证明冯甲曾经通过赵甲账户向马乙归还部分借款。本院认为,冯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沙 X

审 判 员  王晓X

代理审判员  许晓X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石 X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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