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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承租房动迁款同住人分配?周律师胜诉后收费

2021年11月09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83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最新上海公房拆迁同住人认定问题,资深周运柱律师讲解如下:目前上海在拆迁审理时有如下问题:在顶层制度设计的过程中要注意平衡制度设计涉及的多方主体,平衡彼此之间的利益关系,统一彼此之间的问题处理模式, 避免出现如征


最新上海公房拆迁同住人认定问题,资深周运柱律师讲解如下:

目前上海在拆迁审理时有如下问题:在顶层制度设计的过程中要注意平衡制度设计涉及的多方主体,平衡彼此之间的利益关系,统一彼此之间的问题处理模式, 避免出现如征收相关部门及审判条线对于征收利益分配的原则认识不一、认定口径不同给当事人造成的无所适从的情况,增强制度建设的一贯性,增强制度的预见性和公信力。

就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审判实务问题 有些法官认为此类案件的审理应当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按照协议优先以及补偿与安置兼顾的原则处理,确保产权人的房屋价值得以相应补偿以及安置对象(实际居住人)所获得的安置房屋面积或补偿款也不少于最低居住保障标准。就不同种类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分割,洪波法官也提供了相应的审理思路。

尤其是公有承租房。

一般征收补偿利益归承租人和同住人所有,进行均等分割,其中同住人的确定是审理难点。

按照相关规定,同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拆迁处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但对于以下几点,应当综合全案进行考量:

  1. 当事人虽有住房,但该房屋并非因福利性质取得的。

2.当事人将他处公有住房已经处分、获得购房补贴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以及在他处拆迁获得过补偿款的。

3.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居住时限不足、因家庭矛盾未实际居住或服兵役、就学等导致户籍迁出等特殊情形的。

公房征收案件中,同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而福利分房属于他处有房的情况,故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当事人不应认定为同住人以享受征收补偿利益。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裁量该类案件时会充分考虑此前当事人依照当时的解困政策享有的福利分房受配的面积是否足以解决居住困难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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