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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浦房产买卖纠纷律师-资深周律师胜诉后收费

2021年10月19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71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周运柱律师,专业房产买卖律师二手房法律知识培训起草人:周运柱律师,明伦律师事务所第一部分签约:参照目前的买卖合同。合同适用范围:二手房。房产开发企业预售,出售属于一手房。一. 公房出售:什么是公房?公房(公有住

周运柱律师,专业房产买卖律师

二手房法律知识培训

起草人:周运柱律师,明伦律师事务所

第一部分签约:参照目前的买卖合同。

合同适用范围:二手房。房产开发企业预售,出售属于一手房。

公房出售:什么是公房?公房(公有住房、公产住宅)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

共有人权利

1.   看房产证,房产证上所有的人。未成年人由监护人代为行使权利。

2.   配偶: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产,属于夫妻共有。不论夫或妻一方是否在房产证上。但是法律的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使下家忽视另一方。

三:定金。

1.   实践性合同。

2.   限额性。定金额度不能超过成交价的20%。多余作为不当得利返还。

3.   要式性。

4.   定金罚则:交付方违约:定金丧失。

               收受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仅仅是根本违约。轻微违约,不适用。比如迟延履行。

5.   与违约金的关系。如果在合同中同时签订了定金和违约金,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履行合同的一方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不能合用。

四.卖方出售已租房屋。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下家买了房子后,还得继续租给目前房子的承租人直到期满。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五、买卖已经抵押的房屋:

抵押是什么?对债务履行的担保。是优先受偿权。简单的说就是不还债,抵押物卖掉用卖掉的钱还债。当然债务人会欠其他人的债,但是抵押物卖掉的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预告登记就是为了防止一房二卖产生的新制度。预告登记:使债权产生物权的效力。   :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一方申请即可《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一手房开发商欲售还休,还是二手房房东频频跳价可以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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