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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经济合同纠纷律师推荐-资深周大律师

2021年10月19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26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合同律师周运柱律师指出:合同成立一般应当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 根据合同条款在合同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将合同条款分为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必备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

合同律师周运柱律师指出:合同成立一般应当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

  1.   根据合同条款在合同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将合同条款分为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必备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到合同的成立。非必备条款则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2. 2.《民法典》未对合同成立的要件作详细规定,因此无从考察合同的必备条款。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必备条款,原则上合同成立应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 

  3. 3.当事人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当事人条款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不成立。  当事人是合同关系的主体。当事人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当事人则无合同关系,也无订立合同的基础。因此,合同中应包括当事人的条款。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姓名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其名称和住所。  4.标的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标的条款的合同,应当认为不成立。  标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标的直接决定合同的性质和权利义务的内容,是合同首要的、绝对不可缺少的条款。其他条款都是对标的的质或量等问题所作的说明或限定,没有标的这一条款,就不会有其他条款,也不会有合同的存在。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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