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运柱律师网

资深律师,可信可靠,口碑相传

IP属地:上海

周运柱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59

  • 执业律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801868680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加盟店不想开了能退加盟费吗-上海法院案例来分析!

发布者:周运柱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9日|分类:案例 |329人看过举报

加盟店不想开了能退加盟费吗-上海法院案例来分析!周运柱律师,上海百人大所副主任律师

符玲诉晶味轩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全文】【法宝引证码】CLI.C.9747332

 

符玲诉晶味轩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383号


  原告:符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晶味轩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
  原告符玲与被告晶味轩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峰琴、周运柱,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仕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符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订立的《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涉案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加盟费人民币(币种下同)139,800元、购货费64,894元;3.赔偿损失237,365元(房屋租赁、装修、设计费)。庭审中,对于第一项诉讼请求,原告要求确认涉案合同的解除时间为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即2015年8月31日。对于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购货费调整为54,676.88元;对于第三项诉讼请求调整为赔偿损失150,000元,包含租房35,000元、装修130,000元、设备费79,077元、雇佣员工的开支18,270元,总计262,347元,但原告仅主张150,000元,其中房租确认是35,000元,装修费、设备费及员工开支总计为115,000元。事实和理由:因受被告虚假广告的影响,原、被告于2015年3月23日订立了涉案合同,约定原告支付被告129,800元,被告授权原告使用卡岸商标、商号等知识产权。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缴纳了各种费用共计139,800元,被告向原告交付了《商标准用证》、授权证书等凭证。原告认为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但经查询,被告未向商务部备案,并非特许经营企业。北京唐本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汇淘天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晶品轩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品轩公司)等在不同的商品及服务上持有“卡岸”注册商标,故“卡岸”商标并非被告所有,被告欺诈原告,而让原告支付商标使用款项。被告还要求原告购买其提供的“三无”机器设备、各种无牌、无安检、无质量安全的调味料原料、餐桌、纸巾、餐盒、啤酒杯、炉子等,价格高的离谱,不购买则不提供开店指导,这属于敲诈行为。另有许多加盟商发现被告的品牌管理混乱,没有任何被告虚假广告的盈利反而亏空积蓄。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庭审中,原告确认解除合同的依据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一方根本违约,拒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内容。
  被告晶味轩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辩称,1.涉案合同不构成特许经营合同。首先,被告仅能代表“卡岸”品牌所有人晶品轩公司在授权范围内经营、招商、洽谈、签约及培训、售后服务事宜,被告并非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不构成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特许人;其次,原、被告之间的合作模式为关于设备供应和技术服务指导的合作,协议书未约定任何特定的经营模式,亦未要求被告应按照特定的经营模式经营合作店;最后,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并非是特许经营费,而是采购费、使用费和服务费。2.涉案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该履行的义务都已经履行了,双方应依约定继续履行合同。3.原告支出的加盟费、开店费用(房屋租赁费、装修费等)属于正常商业支出,生意不景气、客流量和盈亏问题均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原告作为经营者应当自行承担。4.原告诉称的被告欺诈、无权授权以及提供“三无”机器设备等,均与事实不符。被告为市场所投放的广告经管理部门审批播放,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不属于虚假广告。故,原告既没有约定解除合同的权利,也无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更无权利要求被告在合同解除后赔偿损失。
  2015年3月2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涉案合同,第一条1.1本协议期内,甲、乙双方始终是各自完全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完全独立承担相关责任和经营风险。第二条商标使用授权、商号使用2.1甲方为“卡岸”品牌的合法权利人,根据乙方之申请并经甲方评估,在乙方认可卡岸经营理念和标准前提下,甲方授权乙方在合作协议约定的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第四条合作店费用、配置及权益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设备和技术投资款为人民币拾贰万玖仟捌佰元整(129,800元),此款项不予退还,该款项已包含下列4.2-4.6项费用或权益:4.1甲、乙双方签约之日起须向甲方支付管理费10,000元/年,支付及续约日期为合法有效期最后一个月支付,超期未续约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继续使用“卡岸”项目商标及企业标识相关产品及餐饮技术的权力。4.2获得本协议约定的相应卡岸相应投资级别的全部设备及相关货品。4.3“卡岸”商标、商号等知识产权的使用。4.4甲方系统技术的转让、培训,以及提供技术、产品信息的服务费及使用费。4.5甲方宣传、系统投放的广告费用。4.6甲方日常经营和营运指导服务费等。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5.1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款项后,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签约店型的备货清单并由甲方当日下单备货,甲方向乙方提供卡岸/卡岸微食合作店的相关设备及货品(详见备货清单),其所有权归乙方所有。5.4甲方对乙方经营管理、服务质量、产品品质及经营状况有监督、检查和考核的权力。5.5甲方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培训技术操作人员1-2名,培训地点为甲方住所地。5.6甲方根据实际需要免费向乙方提供店面设计装修光盘。5.7甲方根据实际需要免费向乙方提供后续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并同意乙方使用。5.8甲方每年不定期向乙方免费提供国内外最新的市场及技术等资讯。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1获得甲方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经营规范的使用权。6.2获得甲方的全套视觉形象系列及专业技术的使用权。6.3获得甲方在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培训服务。6.4获得甲方在市场营销和广告宣传上的支持。6.5甲方以后研发的新技术和新产品,乙方拥有优先经营权。6.10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培训要求对设备进行安全操作、维护及生产……。6.13为保证产品质量及卡岸品牌荣誉,所有核心原料和核心设备一律在甲方购买,甲方确保长期供应并不得恶意上涨价格……。第七条进货及运输7.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按照乙方要求的发货时间向乙方提供签约店型及开业货品(明细见各店型备货清单),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发货通知后7日内组织发货。甲方在没有接到乙方书面发货通知时不予发货,甲方不构成违约……。第八条协议的续约、解除及终止。8.2本协议有效期自2015年3月23日至2016年3月22日止。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11.2甲乙双方均承认,签署本协议前就有关“卡岸/卡岸微食”合作设备、技术和本协议书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并已阅读及明白本协议所列条款的含义,接受其约束。双方确认任何一方的其他资料(含甲方的宣传册、网站、电视广告等)、说明性文件,都不属于本协议条款,若双方发生争议或纠纷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上海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801868680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989428

  • 昨日访问量

    164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周运柱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