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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路烽豪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9日|分类:新闻侵权 |3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1786号 原告王玉X,女,195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A,郑州市XX法律工作者, 被告AX,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实习律师, 被告A,女,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C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A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73元,减半收取3786.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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