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将车开走这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很多人都有困惑,下面律师就为大家解释下何为交通肇事逃逸:
2000.11.15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该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具体情形有哪些呢,请往下看哦: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总结:依据上述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逐条比对,就知道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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