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内,被告人李某某使用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机动车登记证书,虚构借款的使用目的,骗取被害人任某现金人民币4万元,在还款2.3万元后,中断与任某的联系,截止案发,尚有1.7万元未还。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被立为刑拘在逃人员,2017年5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抓获。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手段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办案经过:
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自愿认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深;3、被告人庭前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缴纳罚金。综上,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被告人李某某于庭审前已返还被害人任某1.7万元,取得其谅解,并已缴纳罚金3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由公诉机关提供的还款事项提醒函、借款协议、户口登记、借据、收条、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机动车声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抵押声明、机动车登记证明、机动车证书等借款材料,房屋档案科的证明和车辆管理所的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羁押证明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任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情况说明,以及由辩护人提供的收条、谅解书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返还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并主动缴纳罚金,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