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滥用商标权行为的认定。
1.恶意申请取得的注册商标不具有实质正当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先权利包括当事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具体涵盖注册商标权、商号权益、包装、装潢等。商标权是授权性权利,系由商标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后经核准注册授予的私权。通过行政授权的商标权仅具有推定效力而非终局效力,允许通过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如存在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异议人可向商标主管部门申请对已注册商标宣告无效。法律对恶意申请的遏制主要集中在商标授权、确权阶段,对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在侵权认定中应秉持同一立场,通过注册所取得的商标权应当具有实质正当性。若该注册商标系恶意取得,仅享有形式上“合法”外衣,则缺乏权利存在的正当性基础。本案中,麦奀粉面公司的关联公司星河公司是第13227484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的申请日为2013年9月11日,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3类餐厅、快餐馆等。而刘某某的第33340276号商标与第13227484号近似,使用服务类别相同,损害了第13227484号商标的在先权利。故刘某某的第33340276号商标在第43类餐厅的申请并获授权,难谓正当。
2.恶意诉讼行使商标权构成权利滥用。商标注册人违背诚信原则行使权利构成权利滥用,其主张侵权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认定商标权滥用考虑因素主要包括:商标权的取得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商标注册人是否不适当地主张权利,具有损害他人利益的主观过错。对于商标注册人恶意行使商标权的行为,经审查认为其构成权利滥用的,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中,麦奀粉面公司在经营活动使用“麥奀”标识,无论是基于企业字号还是被许可注册商标,均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刘某某以恶意取得的商标权主张麦奀粉面公司的使用行为侵害商标权,属于利用商标审查制度的不足恶意行使权利,构成商标权滥用,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3.规制商标权滥用行为符合商标法宗旨。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权,应当是依法取得的商标权,而不是依靠商标授权制度存在的缝隙,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意申请的商标。法院应加大对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等行为的规制力度,推进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在审理侵害商标权的案件中,法院有权对商标权正当性进行有限、审慎地审查,在商标权的取得欠缺正当性时,对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权进行一定的限制,以此避免恶意注册商标后,商标注册人利用形式上存在“合法”权利基础的商标权滥用权利,规制以保护商标专用权之名来谋取非法利益、扰乱商标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