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杀人之后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2022-10-13
2022年10月13日 | 发布者:李燃 | 点击:87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经过】  钱某和吴某是在朋友酒桌上吃饭认识的,后逐渐发展为婚外情的关系;钱某因为感情问题,将情妇吴某杀死;又临时起意,拿走了吴某的手提包(价值3万),以及包内的6000元钱。 【不同观点】  对钱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经过】

  钱某和吴某是在朋友酒桌上吃饭认识的,后逐渐发展为婚外情的关系;钱某因为感情问题,将情妇吴某杀死;又临时起意,拿走了吴某的手提包(价值3万),以及包内的6000元钱。













 【不同观点】

  对钱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成立盗窃罪。理由是:钱某杀死吴某后,在吴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拿走了吴某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成立侵占罪。理由是:钱某将吴某杀死后,吴某的财物处于无人占有的状态,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一、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非法或合法)的财物,本案中钱某将吴某杀死后,死者吴某的遗物是他人占有的财物,钱某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客观上行为是秘密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

  二、我国刑法肯定死者的财物在一段时间之内,还是属于死者所有,这是为了保护死者的合法财产,也是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秩序;同时盗窃罪的法定刑相较于侵占罪来说要高,能够更好地打击违法犯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钱某实施该种行为社会危害性巨大,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安徽通晓律师事务所李燃律师提醒:本信息来源于网络,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如侵犯您的权益,请友好告知,我们会第一时间删除。无意之错,请海涵!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李燃
李燃律师 入驻14 近期帮助过:2084 积分:7227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李燃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李燃律师电话(13856651662)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856651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