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房屋征收补偿各项目的性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一般包括:房屋价值补偿、停产停业补偿、装潢补偿以及搬迁安置补偿等。征收补偿的不同款项,对应的是不同的损失,应根据其补偿的性质和目的分别予以判断。
房屋价值补偿评估计算的依据是房屋的区位、面积,故相关补偿应属于房屋产权人所有,与承租人的租赁活动无关。
停产停业补偿是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综合确定,目前对于该部分补偿应如何分配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承租人实际经营房屋,征收对其造成了无法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确实对其造成了停产停业的损失,故该部分补偿应归属于承租人;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所有权人将房屋对外出租,也是一种经营使用的方式,故房屋征收也对出租人造成了停产停业的损失。笔者认为,出租人对房屋的出租、承租人在房屋内的经营等行为都属于对房屋的一种使用,征收行为不仅影响了出租人对房屋完整所有权的行使,也影响了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与收益,故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有权分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的分配方式还应考虑其他因素综合确定。
关于装饰装修补偿。装潢补偿应包括对出租人及承租人对房屋的装饰装修损失的补偿。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如遇征收,可移动物由承租人搬走,而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一般没有约定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如果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饰装修价值已经在租期内发挥殆尽,承租人无权就其主张补偿。
关于搬迁安置补偿。为了加快征收工作的推进,征收部门往往对尽快搬迁的征收对象予以递增的奖励与补贴。此时,由于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承租人是否配合搬迁清退工作,直接影响到该部分补偿的金额,而且承租人在清退过程中会实际产生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出租人在这个过程中反而不会产生实际损失,故承租人可以主张搬迁安置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