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观点】
本案关于判决变更鼎岚公司股东登记并无争议。但是否判决变更鼎岚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尚有分歧。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的前提是公司有此意思表示。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属公司内部治理事项,法院应对此力行谦抑,即在不能证明公司已做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或相关安排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不应直接判令公司办理变更登记。且原告在有能力使公司变更登记时未做出安排,系怠于维护自身权益,后果应自行承担。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理应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原告徒有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名,不持公司股权,不再参与公司经营,也无法通过公司自治途径推动公司就变更法定代表人作出决议。若不支持其诉请,则与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立法目的不符,且原告因此承受的法律风险持续存在,形成僵局。故在当事人拒绝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又已不是公司股东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原告全部诉请。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平衡处理公司自治和人格保护间的关系。由与公司没有任何基础法律关系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既不符合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宗旨,也有损个人名誉、影响个人生活,司法权应予以干预。但在公司没有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时这一干预应当十分慎重,需实质地探究法定代表人与公司间的关系,区分不同情形审慎处理,防范公司经营异常时法定代表人借此规避责任,依法保护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