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观点】
关于本案厂房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后,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何认定,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吴某具有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对合同解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本案厂房租赁合同期限较长,租赁标的物较大,承租人应承担更加严格的审慎、注意义务。承租人吴某与出租公司在签订长达10年之久的《厂房租赁合同》时,未对厂房的权属情况进行基本的了解查明,现合同履行不能,承租人吴某应承担一定的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出租人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该厂房已抵押的事实,出租人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导致合同提前解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且涉案租赁合同对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承租人未违反合同约定,不应当自负责任。